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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特色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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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为规范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管理,加强商标权益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修订说明,征求各界意见。

据悉,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对规范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加强商标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经过多年的实践,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制度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餐饮业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使用不当引发的舆论事件,包括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地名,尤其是“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维权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迫切需要明确其注册要求和权利行使的边界,强化注册人的管理责任;二是不能满足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的实际需要。要进一步完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管理制度,促进产业发展,提高保护水平;第三,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仍然不足,规制侵权和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薄弱。

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在“潼关肉夹馍”商标等舆情事件发生后,加快了宣传力度,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座谈会,总结了事件中反映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和规定。在此期间,经过多次讨论,该方法的内容逐步完善,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中有35条。其中,修改合并了13条规定,增加了21条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修改规章制度名称,完善立法目的,进一步规范注册申请,加强对注册人和用户的管理要求,增加关于地名商标注册和正确使用的规定,推广商标使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完善行政保护,强化处罚措施。

其中,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在“增加关于注册和正确使用包含地名的商标的规定”的内容部分,在第8条、第21条至第24条中作了具体解释。经澄清,除地理标志外,如果使用地名作为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的组成部分,则这些标志应具有鲜明的特征并易于识别。但是,侵犯公共利益的标志不得登记。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由地名和商品名称组成的,可以增加显著成分,指定的商品应当与商标中的商品名称一致或者密切相关,商品的声誉应当与地名密切相关。商标注册人无权阻止以下以事实描述的方式使用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中包含的地名的行为:(1)在店铺招牌上使用客观的地理来源标识;(2) 在企业名称中使用;(3) 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中注明产品及其原材料的原产地;(4) 其他正当使用地名的行为。他人以特殊小吃、菜肴、菜单、橱窗展示等事实描述的形式使用涉及餐饮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和商品名是合法使用,其商标注册人无权阻止。商品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正确使用地理标志中的地名和商品名称,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为公益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团体和协会可以申请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地理标志以外的集体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有主体书、集体成员姓名、地址和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申请人申请将证明商标或者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应当提交证明其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申请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组织、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地理标志所在地区的成员组成。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除地理标志外,如果使用地名作为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的组成部分,标志应具有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但是,侵犯公共利益的标志不得登记。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由地名和商品名称组成的,可以增加显著成分,指定的商品应当与商标中的商品名称一致或者密切相关,商品的声誉应当与地名密切相关。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如果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含有商品地理标志,且商品并非源自该标志所示的地区,误导公众,则商标执法部门应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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